一说“三星”,很多人第一反应就会想起韩国三星电子,而在电梯行业,尤其是扬州人,则更熟悉“三星电梯”。日前,韩国三星电子株式会社(简称“三星电子”)因对三星电梯注册使用商标产生异议,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(下简称“商标评审委员会”)和三星电梯一起告上法庭。近日,北京高院终审判决,三星电子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,不予支持。 韩国三星电子要求撤销审核 三星电梯董事长施凤鸣告诉记者,因为当时三星电梯与德国AEC电梯技术有限公司进行合作,从德国进口零部件,所以公司就注册了“AEC THREE STARS”的商标,核定使用在第7类电梯、自动梯、升降设备等商品上。“当时的图形商标是我自己设计的,因为之前的商标是黑字白底,我就考虑变换一下,采用白字黑底,没想到就这么一改,被韩国三星电子盯上了。” 不久后,韩国三星电子株式会社于2009年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。这场商标保卫战就此打响。三星电子株式会社认为,三星电子在中国大陆持续使用“三星”“SAMSUNG”商标多年,已经构成驰名商标,而三星电梯所注册的异议商标与三星电子的驰名商标以及引证商标,在商标使用上构成高度近似商标。 而施凤鸣表示,三星电子不做电梯,而三星电梯做了30多年电梯,且各自在不同领域形成了相对稳定的并存格局,根本不会造成混淆误认。 三星电子异议遭拒 “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既然核准注册,当然有理由不能轻易撤销。”施凤鸣告诉记者,三星电子从2009年、2012年都提出异议,最终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认为,虽然三星电梯“AEC三星AEC THREE STARS及图”的商标与“三星SAMSUNG”商标均含有“三星”文字,但三星电梯早就注册了三星THREE STARTS商标,与被异议商标基本一致,不会造成公众混淆误认,最终裁定三星电梯商标予以核准注册。“也就是核准我们的‘AEC三星AEC THREE STARS及图’商标注册成功。” 三星电子不服,不久后,就将商标评审委员会和三星电梯一起告上了法庭。最终,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,三星电子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,不予支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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